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眉姐的絕食,固然是她的個人選擇,然而她的選擇卻是基於當前社會的不公義,在巨大的黑暗旋渦中試圖發揮人性良知,對鬥爭目的表現出不妥協的態度。

是該思考生命到底意味著什麼,從宗教倫理學看來,生命是上蒼所賜予的,其神聖性不言而喻。當然,指的是以人類主體優先。基督宗教的《聖經》記載了史上第一宗謀殺案,就是該隱殺了他的弟弟亞伯。後果就是該隱被上帝放逐,縱然如此,上帝仍然應許該隱保全他的性命,凸顯出生命的無價與意義。

人們普遍不具備宗教性的現代社會,對於生命的觀念已然不同於以往。生命被看作屬於個人權利的一部分,每個人有權對自己的生命做出裁決,甚至結束生命(自殺即表現這點)。但另一方面,權利相對於義務,每個人也有義務保障不侵害他人的生命。因此絕食這件事,某個程度而言是在行使抵抗與生命的權利。

相對於權利,人總無法忽視義務的承擔。絕食恐怕是痛苦大於生命本身,在迫於無奈下所做出的反動。我不得不聯想到對生命裁決的另一方式-安樂死,那是個權利與義務面對兩難的處境。安樂死的執行,當病重的病人決定放棄生命的那一刻,無論是積極或消極,自願或非自願,都需要醫療人員的執行。醫療人員未必願意承擔這個義務,這也是安樂死爭議的其中一點。就兩者之間,生命是權利亦或義務?人有權追求生命權利,而旁人在履行義務時必須考慮到其正當性或道德合法性。

絕食與安樂死面對的其實都是疾病,絕食者面對一個病了的對象/社會/群體,因此絕食實際上是"拒食",拒絕與有病的抗議對象同食肉糜。眉姐的選擇,在權利上似乎同於安樂死,但眉姐此舉顯然不是絕望的,她懷著深深盼望。政府無法履行維護人民幸福,在義務的正當性上就該受到質疑,如今仍不見任何國陣領袖對眉姐絕食一事發表關注,就連"險勝"的當地國會議員廖忠萊亦對此漠視。絕食是生命意義的此消彼長,對於一人來說,還有什麼比得上生命更有價值呢?抵抗不是一人的事,眉姐應該停止絕食,如果政府無法履行義務,在相應的絕食行動後,讓社會大眾以更多的方式參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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